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魏守儀(即岱林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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