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范慶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堂穆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