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01號
CHDV,100,補,401,201109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林王淑梅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第9號、同段第10地
  號土地,遭客觀約略占用之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