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11號
CHDV,100,法,11,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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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振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 院董事長,該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召開第9 屆第4 次董 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 後之條文,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檢具新舊捐助章程 及修正對照表、第7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法 人登記證書、彰化縣政府100 年5 月18日府社障字第100011 7101號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所 示修正前條文為修正後條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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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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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本院董事任期三年,得連│本院董事任期三年,得連│
│八│聘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聘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
│條│出缺時,由董事會另行聘│出缺時,由創辦人另行聘│




│ │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請或由董事會補聘其任期│
│ │事之任期為限。 │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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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本院經費除供本院推動業│本院經費係專供本院推動│
│十│務外,為促進社會福利工│業務之開支不得移作他用│
│九│作之推動,經董事三分之│,如屬不動產非經董事會│
│條│二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董事│決議,並呈請主管機關核│
│ │三分之二同意,得捐贈年│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
│ │度支出百分之十經費給相│定。 │
│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基金會│ │
│ │。如屬不動產未經董事三│ │
│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
│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 │並呈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 │
│ │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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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