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97號
CHDV,100,婚,97,201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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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9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鴻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雲間因100年度婚字第97號離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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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