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陳致成
相 對 人 張文通
張淑連
張淑媒
張吉昌
張吉烈
張秀糸
張秀枝
張秀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吉烈於民國87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並以相對人之前手張江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 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前揭債務雖未約定清償期 限,然經聲請人於89、90年間兩度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計尚欠本金220萬元。另張江已於92年1月22日死 亡,系爭不動產雖因繼承、代位繼承而為相對人公同共有, 然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繼承系統表、鈞 院家事法庭函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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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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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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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永靖鄉 │浮圳 │ │504 │建│00 │00 │75.00 │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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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永靖鄉 │浮圳 │ │504-5 │建│00 │00 │86.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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