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472號
CHDV,100,司促,12472,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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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白夢婷
債 務 人 白金塗
債 務 人 李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白夢婷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白金
  塗、李雅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9,88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白夢婷自100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新臺幣32,142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白金塗李雅珠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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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