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958號
TPDV,91,除,958,200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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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寶鴻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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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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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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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貳拾伍萬貳仟柒佰│NL四九九三二二│  │
│ │司        │行        │           │伍拾貳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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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鴻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