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421號
CHDV,100,司促,12421,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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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施滿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
  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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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