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397號
CHDV,100,司促,12397,201109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
債 權 人 林宗雄
債 務 人 陳碧義
債 務 人 黃世昌即永全油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0年8月31日   │286,000元       │100年8月31日     │AA0000000       │
├──┼─────────┼───────────┼───────────┼───────────┤
│002 │100年9月15日   │230,000元       │100年9月15日     │AA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