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318號
CHDV,100,司促,12318,201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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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18號
債 權 人 劉鎮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意旨,詹世征
  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清償借款之訴時,為債務人喬
  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故詹世征於另案即非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報債務
  人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及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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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