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慶和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84934元整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
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2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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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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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慶和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48251│ │08月 22日 │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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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柯慶和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5375 │ │08月 22日 │ │點七四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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