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156號
CHDV,100,司促,12156,201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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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盧英財
債 務 人 謝施來富
債 務 人 謝永謙
債 務 人 陳森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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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