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7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進評
債 務 人 謝楓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九一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
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百分
之二點三九二五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