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962號
CHDV,100,司促,11962,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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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楚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三
  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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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