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8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黃淇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柯美葒等三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柯美葒、柯慶芳、鄭春綿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