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趙景武
債 務 人 蔡鴻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
五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百分之一點一七一,超過六個月者,
按百分之二點三四二分別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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