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30號
CHDV,100,司促,11530,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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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
債 權 人 吳錦水即廣德增藝術.
上列債權人吳錦水即廣德增藝術玻璃行因與債務人詠信玻璃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錦水即廣德增藝術玻璃行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詠信玻璃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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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信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