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21號
CHDV,100,司促,11521,201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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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張志範
債 務 人 于仟芳即于孝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于德誠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2日施行
  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自承,本件
  被繼承人于德誠已於100年5月28日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債
  務人就被繼承人于德誠所積欠之系爭債務,對債權人僅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債權人逾此部分之
  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前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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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