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21號
CHDV,100,司促,11521,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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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張志範
上列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因與債務人于仟芳即于孝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章,本件聲請狀狀尾未蓋「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之印章,
  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于仟芳即于孝青(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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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