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張志範
上列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因與債務人于仟芳即于孝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章,本件聲請狀狀尾未蓋「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之印章,
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于仟芳即于孝青(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