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353號
CHDV,100,司促,11353,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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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卓卿就
債 務 人 欣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福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叁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貳角玖元
  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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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