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567號
CHDV,100,司促,10567,201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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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
債 權 人 陳和籐
債 務 人 張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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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