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0年度,5號
CHDV,100,勞簡上,5,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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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許玉梨
訴訟代理人 曾國珍
被上訴人  詹梅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
31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金額超過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83年5月10日起受僱於 上訴人公司,擔任作業員職務,截至98年5月17日退休,工 資採按日計薪,除自97年10月起每日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 同)450元外,工資均為每日400元,且不給付例假日或休假 工資,延長工時則一律按每小時60元計薪,但自97年12月起 調降為每小時56.25元。惟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21條第2項所規定由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於86年10月16日 起至96年6月30日止係每月15,840元,自96年7月1日起為每 月17,280元。據此標準核算,被上訴人平日工資於96年6月 30 日前應為每小時66元,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為每小時88元 ,自96年7月1日起則應為每小時72元,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 為每小時96元。則依被上訴人之薪資表,被上訴人自95年1 月起至退休日止,每月應領金額以月基本工資計算扣除遲到 扣款,且不計入加班費,短領平日工資金額合計為254,662 元。又被上訴人自95年1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每小時 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額為28元,自96年7月1日起至97年11月30 日止,每小時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額為36元,自97年12月1日 起至退休日止,每小時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額為39.75元,是 以被上訴人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金額合計為23,853元。爰依勞 動契約(法律擬制之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78,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到公司上班前雙方即已談好薪資計算



方式,蓋因公司從事加工食品,淡、旺季差距很大,加上大 陸進口競爭壓力大,故薪資很低,若被上訴人有空閒就來公 司幫忙,故議定按日計酬,日薪450元,上班天數及時間均 具彈性,而勞基法所稱應合於最低基本工資之勞工應係指每 日需持續、規律上班之勞工而言,被上訴人認其薪資低於基 本工資,應立刻不來上班,且被上訴人上班時間極有彈性, 其工作天數不足整月之工作天數,卻仍要求上訴人以正常勞 工之每月基本工資作為給付被上訴人薪資之依據,實不合理 。兩造成立僱傭契約時,被上訴人已明確知悉其薪資之計算 及給付方式,雙方並達成合意,且被上訴人從未對其薪資提 出任何異議,其有空即來上班,工作時間彈性、自由,被上 訴人既已同意雇主即上訴人之給付薪資方式,似應受到拘束 ,不宜再行請求低於基本工資之差額補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審酌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 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五、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0年2月11日起訴前5年仍受僱於上訴人 ,不含加班之實領薪資及加班時數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95年 1月起至98年5月止各月之薪資表影本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 5頁至第19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六、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2條 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 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所謂經常性之給 與,係指非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 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之給付 ,亦即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屬之。又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 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 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基 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下)列標準加給之:一延 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 1以上;本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 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款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屬法律 強制規定,故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應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以基本工資為標準加給工資之總和。



是勞工領取之工資如未達基本工資者,延長工時工資未達以 基本工資為標準加給工資之總和,自得請求雇主按補足差額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5年1月份起至98年5月份止所 給付予被上訴人之薪資及延長工時工資,未達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乙節,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查,兩造就被上訴人之 薪資係約定按日計酬,95年1月份至97年9月止係日薪為400 元,97年10月份至98年5月份止之日薪為450元乙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且觀諸卷附被上訴人之薪資表,其各月份之薪資 均係依「工作日數」乘以「每日工資」所得,堪認被上訴人 之工資確係按日計酬無訛。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0月 16日台86勞字第39716號函核定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15,840 元(見原審卷第20頁),則以此加以換算,被上訴人之每日 工資應不得低於日基本工資528元,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時 基本工資66元;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6年6月22日公告修 正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自96年7月1日生 效,有該會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函附卷可考 (見原審卷第21頁),以此換算被上訴人之每日工資應不得 低於日基本工資576元,從而,兩造所議定被上訴人之上述 每日工資各為400元、450元,揆諸前開說明,均顯低於法定 基本工資,自不生效力,故被上訴人95年1月份至96年6月份 止之每日工資應以528元計算,96年7月份至98年5月份止之 每日工資應以為576元計算,方屬適法,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應補足未達按基本工資計算之薪資差額,洵屬有據。又被 上訴人之工資既係按日計酬,從而,被上訴人95年1月份至 98年5月份止之月應領工資,應以其薪資表所載每月工作日 數乘以日基本工資計算,被上訴人逕以月基本工資為標準計 算差額,委無足取。準此,被上訴人請求短領之工資明細詳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是被上訴人依上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 平日工資差額合計為113,308元,洵屬有據。又依前開說明 ,被上訴人主張其於96年6月30日前之時基本工資應為每小 時66元,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應為每小時88元,自96年7月1 日起時基本工資則應為每小時72元,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為 每小時96元,為有理由,而依被上訴人之薪資表記載,足見 被上訴人自95年1月份起至97年9月份止,其延長工時時薪為 60 元,自97年10月份起至98年5月份止,其延長工時時薪為 56.25元,是以被上訴人主張其自95年1月份起至96年6月份 止,每小時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額為28元,自96年7月份起至 97年11月份止,每小時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額為36元,自97年 12月份起至98年5月份止,每小時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額為39. 75元,故請求上訴人給付短領延長工時工資金額合計為23,8



52元,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被上訴人短領之薪資及延長工時工資差額總計138,075 元(計算式:113,308元+23,852元=137,160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 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 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又本院98年度簡 上字第15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與本件法律關係不同,非同一 事件,爰均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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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5年,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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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除扣款外│不含加班│差額 │加班│短發加班費│合計 │
│ │應領工資│實領工資│ │時數│(每小時短│ │
│ │ │ │ │ │發2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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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830 │10,413 │1,417 │80 │2,240 │3,657 │
├──┼────┼────┼───┼──┼─────┼───┤
│2 │11,088 │9,825 │1,263 │72 │2,016 │3,279 │
├──┼────┼────┼───┼──┼─────┼───┤
│3 │13,678 │11,050 │2,628 │12 │336 │2,964 │
├──┼────┼────┼───┼──┼─────┼───┤
│4 │12,672 │10,300 │2,372 │52 │1,456 │3,828 │




├──┼────┼────┼───┼──┼─────┼───┤
│5 │13,728 │11,450 │2,278 │30 │840 │3,118 │
├──┼────┼────┼───┼──┼─────┼───┤
│6 │12,144 │9,825 │2,319 │4 │112 │2,431 │
├──┼────┼────┼───┼──┼─────┼───┤
│7 │13,628 │11,100 │2,528 │8 │224 │2,752 │
├──┼────┼────┼───┼──┼─────┼───┤
│8 │9,504 │7,650 │1,854 │0 │0 │1,854 │
├──┼────┼────┼───┼──┼─────┼───┤
│9 │11,352 │9,138 │2,214 │0 │0 │2,214 │
├──┼────┼────┼───┼──┼─────┼───┤
│10 │12,936 │10,413 │2,523 │0 │0 │2,523 │
├──┼────┼────┼───┼──┼─────┼───┤
│11 │13,464 │10,838 │2,626 │44 │1,232 │3,858 │
├──┼────┼────┼───┼──┼─────┼───┤
│12 │13,728 │11,050 │2,678 │52 │1,456 │4,134 │
├──┼────┼────┼───┼──┼─────┼───┤
│合計│149,752 │123,052 │26,700│354 │9,912 │3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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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96年,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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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除扣款外│不含加班│差額 │加班時│短發加班費│合計 │
│ │應領工資│實領工資│ │數 │(每小時短│ │
│ │ │ │ │ │發28元;自│ │
│ │ │ │ │ │7月1日起短│ │
│ │ │ │ │ │發36元) │ │
├──┼────┼────┼───┼───┼─────┼───┤
│1 │13,992 │11,263 │2,729 │84 │2,352 │5,081 │
├──┼────┼────┼───┼───┼─────┼───┤
│2 │10,032 │8,075 │1,957 │36 │1,008 │2,965 │
├──┼────┼────┼───┼───┼─────┼───┤
│3 │13,992 │11,263 │2,729 │0 │0 │2,729 │
├──┼────┼────┼───┼───┼─────┼───┤
│4 │11,302 │9,138 │2,164 │0 │0 │2,164 │
├──┼────┼────┼───┼───┼─────┼───┤
│5 │10,535 │8,500 │2,035 │0 │0 │2,035 │
├──┼────┼────┼───┼───┼─────┼───┤
│6 │10,824 │8,713 │2,111 │0 │0 │2,111 │
├──┼────┼────┼───┼───┼─────┼───┤




│7 │13,536 │9,988 │3,548 │0 │0 │3,548 │
├──┼────┼────┼───┼───┼─────┼───┤
│8 │14,400 │10,525 │3,875 │0 │0 │3,875 │
├──┼────┼────┼───┼───┼─────┼───┤
│9 │12,960 │9,563 │3,397 │0 │0 │3,397 │
├──┼────┼────┼───┼───┼─────┼───┤
│10 │15,840 │11,688 │4,152 │0.5 │18 │4,170 │
├──┼────┼────┼───┼───┼─────┼───┤
│11 │16,128 │11,900 │4,228 │0 │0 │4,228 │
├──┼────┼────┼───┼───┼─────┼───┤
│12 │15,840 │11,688 │4,152 │4 │144 │4,296 │
├──┼────┼────┼───┼───┼─────┼───┤
│合計│159,381 │122,304 │37,077│124.5 │3,522 │4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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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97年,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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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除扣款外│不含加班│差額 │加班│短發加班費│合計 │
│ │應領工資│實領工資│ │時數│(每小時短│ │
│ │ │ │ │ │發3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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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688 │10,838 │3,850 │44 │1,584 │5,434 │
├──┼────┼────┼───┼──┼─────┼───┤
│2 │10,631 │7,863 │2,768 │24 │864 │3,632 │
├──┼────┼────┼───┼──┼─────┼───┤
│3 │17,856 │13,175 │4,681 │0 │0 │4,681 │
├──┼────┼────┼───┼──┼─────┼───┤
│4 │12,096 │8,925 │3,171 │42 │1,512 │4,683 │
├──┼────┼────┼───┼──┼─────┼───┤
│5 │16,704 │12,325 │4,379 │8 │288 │4,667 │
├──┼────┼────┼───┼──┼─────┼───┤
│6 │14,112 │10,413 │3,699 │0 │0 │3,699 │
├──┼────┼────┼───┼──┼─────┼───┤
│7 │14,876 │11,050 │3,826 │8 │288 │4,114 │
├──┼────┼────┼───┼──┼─────┼───┤
│8 │14,400 │10,625 │3,775 │12 │432 │4,207 │
├──┼────┼────┼───┼──┼─────┼───┤
│9 │10,794 │ 8,075 │2,719 │0 │0 │2,719 │
├──┼────┼────┼───┼──┼─────┼───┤
│10 │12,935 │10,688 │2,247 │0 │0 │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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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4,325 │11,875 │2,450 │4 │144 │2,594 │
├──┼────┼────┼───┼──┼─────┼───┤
│12 │13,824 │11,400 │2,424 │0 │0 │2,424 │
├──┼────┼────┼───┼──┼─────┼───┤
│合計│167,241 │127,252 │39,989│142 │5,112 │4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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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98年,單位新臺幣:元) │
├──┬────┬────┬───┬──┬─────┬───┤
│月份│除扣款外│不含加班│差額 │加班│短發加班費│合計 │
│ │應領工資│實領工資│ │時數│(每小時短│ │
│ │ │ │ │ │發39.75元 │ │
│ │ │ │ │ │) │ │
├──┼────┼────┼───┼──┼─────┼───┤
│1 │10,944 │ 9,025 │1,919 │40 │1,590 │3,509 │
├──┼────┼────┼───┼──┼─────┼───┤
│2 │11,520 │ 9,500 │2,020 │20 │795 │2,815 │
├──┼────┼────┼───┼──┼─────┼───┤
│3 │13,915 │11,683 │2,232 │2.5 │99 │2,331 │
├──┼────┼────┼───┼──┼─────┼───┤
│4 │13,999 │11,638 │2,361 │48.5│1,928 │4,289 │
├──┼────┼────┼───┼──┼─────┼───┤
│5 │ 5,760 │ 4,750 │1,010 │22.5│894 │1,904 │
├──┼────┼────┼───┼──┼─────┼───┤
│合計│56,138 │46,596 │9,542 │134 │5,306 │1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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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