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80號
CHDM,98,附民,180,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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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白錫明
訴訟代理人 白錫純
被   告 陳俊龍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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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