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白錫明
訴訟代理人 白錫純
被 告 陳俊龍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