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重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6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重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重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 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法第268 條後 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與羅婉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一定 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 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即屬 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 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所為賭博、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 博犯行,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 斷,且該等犯行本質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 概念上,均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電 子遊戲機共33台(含IC板共33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 為34塊)及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之寄分卡、代幣、積分單 等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賭資,為 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8 至10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 2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其餘扣案之彰化縣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1 張,為 彰化縣政府依被告申請所核發之營業級別證,與本案犯罪無 直接關係;另扣案之賭客謝上聰所有兌換之賭金新臺幣(下
同)4,000 元,已由賭客謝上聰取得,並非屬被告所有,亦 非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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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機台名稱 │數量 │IC板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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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鑽石水果 │7台 │7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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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皇冠列車 │2台 │2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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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果盤 │7台 │7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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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孔雀王 │1台 │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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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霹靂名銖 │1台 │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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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神燈777 │3台 │3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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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滿貫大亨 │2台 │2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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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跑馬2人座 │1台 │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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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幸運接龍 │1台 │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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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超悟空 │4台 │4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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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UGA │3台 │3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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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豹中豹 │1台 │1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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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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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櫃台賭資 │25,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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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寄分卡(100分) │2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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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寄分卡(500分) │1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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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寄分卡(1,000分) │2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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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寄分卡(5,000分)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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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幣 │1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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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積分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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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數幣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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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監視器鏡頭 │8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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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監視器主機 │1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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