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六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慶隆
被 告 姚啟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31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六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姚啟源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之「 姚啟源於本應注意整經機具有捲入危害處,有危害勞工之虞 ,應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裝置」部分,補充並更正為「六 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榮公司)及姚啟源於本 應注意整經機具有捲入危險處,有危害勞工之虞,應設置護 罩、護圍等安全裝置」。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頁 第2、3行之「雇主『對於紙、布、銅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 害之捲胴作業機械,應設置護罩、護圍』之責任」部分,更 正為「雇主對於『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危險之 捲胴作業機械』,有設置護罩、護圍之責任」。(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頁 倒數第4行之「驗斷書」,更正為「檢驗報告書」。(四)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4張」。二、按雇主對防止機械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 生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 姚啟源為六榮公司之廠長,實際負責該公司工廠現場工作之 指揮、調派、監督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且屬於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雇主,竟違反前開規定,疏未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1款之規定,設置相關之護 罩、護圍等安全設備,致生本件死亡職業災害。是核被告姚 啟源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 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被告姚啟源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 務過失致死罪處斷。另被告六榮公司所為,係犯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31條第2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 致生職業災害罪。
三、審酌被告姚啟源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參,素行良好;其與被告六榮公司均未能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規定,在其 廠內之紡織整經機械,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備,致被害 人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其過失程度重大,應予非難;另斟 酌被告姚啟源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且被告六榮公司、姚啟源 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彰化縣伸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 書1份在卷可憑,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姚啟源部分,諭知如一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末查,承上所述,被告姚啟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其因 一時疏忽致觸犯刑章,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 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揭對被告姚啟源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 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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