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瑜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賴錦鎮告訴被告李瑜庭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李瑜庭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賴錦鎮與被告李瑜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