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方政國
訴訟代理人 柯月綢
被 告 方明海
方明山
方明寶
劉方奇妙
方憶蘭
陳方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許可原告委任柯月綢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委任其母柯月綢為訴訟代理人,而柯月綢因非律師,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許可原告之委任。惟依柯月綢 到庭陳述之內容,其不諳法律及訴訟程序,難認其適於代理 本件訴訟,爰依法以裁定撤銷前開許可。原告應自行到庭或 另行委任符合法律資格之代理人到庭為辯論,以利訴訟程序 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