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12號
PTDV,100,訴,212,20110915,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丘祖增
被 上訴 人 吉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
8 月17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1/1頁


參考資料
吉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