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郭子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一君、楊曾梅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750 元。另請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