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02號
PTDV,100,補,302,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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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蔡政諺
      吳春宏
      李國祥
      洪上正
被   告 陳清杰
      陳麗品
      陳清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因系爭供擔保之土地應有部分,
其價額經強制執行程序鑑估,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6,814 元
,少於所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即686,814 元為準,
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參照原告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其訴
之聲明顯有部分文字漏載;又陳清課似為訴外人,亦請併予補充
或更正其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及其他命補正事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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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