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99號
PTDV,100,補,299,201109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鄭惠如
      鄭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榮輝間返還贈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