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陳俊文
相 對 人 蔡進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十三紙(票號CH464986、CH464987
、CH464988、CH464989、CH464990、CH464991、CH464992、
CH464993、CH464994、CH464995、CH464996、CH464997、CH
464998)。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