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張香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妙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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