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0年度,8號
PTDV,100,司家補,8,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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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香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妙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6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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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