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912號
PTDV,100,司促,11912,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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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
債 權 人 吳明遠
債 務 人 侯清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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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