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勇福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勇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勇福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8 月、1 年、7 月,均 經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 12月1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 字第100012090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