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0年度,83號
PTDM,100,簡附民,83,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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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蕭兆能
附民被告  黃金楓
附民被告  邱瓊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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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