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蕭兆能
附民被告 黃金楓
附民被告 邱瓊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