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686號
PTDM,100,易,686,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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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麗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83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鍾麗蘭詹金梅之外甥女,鍾麗蘭於民國 100 年2 月24日10時許,基於侵入住居及傷害之犯意,先係 未經許可侵入詹金梅位於屏東縣佳冬鄉○○村○○路25號住 宅大門圍牆內,適詹金梅正欲外出,鍾麗蘭即向前徒手拉扯 詹金梅之頭髮並毆打之,致詹金梅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 及前胸、雙手、臉頰均受有多處抓傷之傷害,鍾麗蘭復基於 恐嚇之犯意,以「要讓你死!要讓你們全家死!(台語)」 等語恐嚇詹金梅,致詹金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恐 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由本院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次按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及無故侵入住居,起訴書認被告觸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 居罪,上開罪名分別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及第308 條第1項 ,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 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 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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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