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宋陳冬華
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
被 告 蘇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十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167 號被告蘇瑞珍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上開過失傷害之刑 事案件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9 日為不受理之諭知,而民事部分經原告委由告訴代理人即本 件訴訟代理人宋振榮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準備程序 筆錄1 份可查,依上開說明,爰將本件附帶民事事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