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慈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慈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慈傑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並 兼衡其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 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