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福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5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福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