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87號
ILDV,100,訴,287,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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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林楊豊子
被   告 俞阿金
      俞莊寶猜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日送達於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住所宜蘭縣蘇澳鎮○○路141巷 22弄2號,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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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