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0號
ILDV,100,訴,270,2011091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游僑瑋即碁茤意垏企業社
被   告 咸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8月26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1/1頁


參考資料
咸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