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6號
ILDV,100,補,76,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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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王寶秀
訴訟代理人 沈家顯
被   告 盧漢輝
      盧阿赤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盧漢輝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213,836元(計算式:宜蘭縣礁溪鄉○○段871地號:42.65㎡×2
6,163元/㎡=1,115,852元+同段872地號:3.02㎡×32,445元/
㎡=97,984元=1,213,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被
繼承人盧阿赤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送院
參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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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