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04號
ILDV,100,司聲,104,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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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邱笠展原名邱振棟.
      李芳庭  原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等通知債權讓與之事 實,乃按渠等之戶籍地址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惟均經郵務送 達機關加註遷移不明退回,是無法投遞送達,相對人等實際 上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爰請求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影本、 遷移不明退回信件2 紙及相對人等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 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影本、相對人等戶籍謄本及其上載有 遷移不明之退郵信封共2 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民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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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