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請人 劉美連
相對人 劉春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 貸新臺幣(下同)30萬元,除簽發本票外,並提供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設定30萬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 為清償,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 本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