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235號
ILDV,100,司促,5235,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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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張佳培(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張振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
  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佳培(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對管理被繼承人
   張振煌財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緣案外人石金企業社游祥輝於98年5月4日邀同案外人(被
   繼承人)張振煌江惠雯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
   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
   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壹紙,並交與
   聲請人收執。詎料案外人(被繼承人)張振煌於99年7月12
   日死亡,且相對人張佳培等人經查雖已向鈞院家事法庭聲
   請辦理拋棄繼承,但張佳培(被繼承人張振煌三女)已應
   其他債權人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依
   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範圍內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且債務
   人張佳培(被繼承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管理之財產已現
   經鈞院100司執強62918號定期100年9月27日公告第一次拍
   賣在案,詳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拍賣公告等資料。
(三)前案外人石金企業社游祥輝所有之房地經拍定後仍受償不
   足,現積欠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暨違約
   金等均未償還詳如鈞院99執庚14579號強制執行分配表,
   至請求發給債務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張佳培支付命令
   。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惟借款案外人(
   被繼承人張振煌)死亡,至請求發給遺產管理人張佳培
   付命令一事,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等資料
   可證,為此特依民法第一一五三條及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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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