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張佳培(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張振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
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佳培(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對管理被繼承人
張振煌財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緣案外人石金企業社游祥輝於98年5月4日邀同案外人(被
繼承人)張振煌、江惠雯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向聲請
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
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壹紙,並交與
聲請人收執。詎料案外人(被繼承人)張振煌於99年7月12
日死亡,且相對人張佳培等人經查雖已向鈞院家事法庭聲
請辦理拋棄繼承,但張佳培(被繼承人張振煌三女)已應
其他債權人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依
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範圍內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且債務
人張佳培(被繼承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管理之財產已現
經鈞院100司執強62918號定期100年9月27日公告第一次拍
賣在案,詳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拍賣公告等資料。
(三)前案外人石金企業社游祥輝所有之房地經拍定後仍受償不
足,現積欠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暨違約
金等均未償還詳如鈞院99執庚14579號強制執行分配表,
至請求發給債務人(張振煌之遺產管理人)張佳培支付命令
。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惟借款案外人(
被繼承人張振煌)死亡,至請求發給遺產管理人張佳培支
付命令一事,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等資料
可證,為此特依民法第一一五三條及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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