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95號
ILDM,100,聲,595,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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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展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展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莊展智前因槍砲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 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3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3月8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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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