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575號
ILDM,100,簡,575,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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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榮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榮輝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杜榮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等以外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然因一時疏 忽,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造成他人財物之重大損失, 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附表:燒燬物品
一、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2樓觀景台上方平台。二、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1樓地面木材、1樓走道窗戶。三、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2樓觀景台大門、玻璃、水泥屋 頂、水泥柱,桌子桌面。
四、棲蘭神木園區遊客服務中心2樓觀景台內收銀區內之櫃檯、 熱水器、電冰箱、鍋爐、冷凍櫃、快速爐3個、水泥屋頂、 電源銅線等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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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