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9年度,1號
SLDV,99,金,1,201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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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上 訴 人 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壬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
份有限公司、劉政中李綺芳周秀娟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佰叁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29,729,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0,436 元;㈡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9,355,1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552 元,惟未據上訴人等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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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疫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